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設備管理活動,提高設備管理現代化水平,保證設備安全經濟運行,促進 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所從事的設備規 劃、設計、制造、銷售、購置、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處置等項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設備是指在生產、運營、試驗、辦公與生活等活動中可供長期使用的機 器、設施、儀器和機具等固定資產。
第四條 國務院設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設備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和服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有關設備管 理的規章,對本系統的設備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 本地區、本部門的設備管理工作實行指導和管理。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設備管理行業的全國性、 地方性社會團體,負責相關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備管理應當遵守依靠技術進步、保障生產經營與專業服務活動和安全運行的方針, 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 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從事設備管理的部門和人員,應對設備實行綜合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應用相 關科學技術成果,不斷提高設備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設備所有者和使用者獲得良好的投資效 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條 國家支持設備管理與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鼓勵設備管理與維修專業技術人員 的業務、技能培訓。
第二章 設備使用管理
第八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積極采用以下先進方法與手段:
(一)計算機輔助管理
(二)壽命周期費用理論與方法;
(三)設備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技術;
(四)以修復性技術為主的設備修理方法;
(五)以微電子技術為重點的設備改造技術;
(六)其他設備管理先進方法與手段。
第九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設備管理與維修機構和人員。國 家倡導優先利用設備資源市場和專業化維修服務。
第十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完善設備管理制度和技術 規程與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加強設備管理基礎工作,完善憑證管理、數據管理、定額管理和 檔案資料管理,建立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并定期進行統計分析,為單位規劃、決策和改進設 備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加強設備技術管理,重視增加設備的技術含量,采用先進的檢測、 修理、改造技術,適時進行設備更新,不斷提高設備性能。
第十三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重視設備現場管理,做好清潔、潤滑、保養、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重視設備經濟管理,加強設備資產投資規劃與分析和核算工作, 合理制定運行、維修費有指標,提高設備利用程度,保證設備資產的投資效益。 第十五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重視各級設備管理與技術人員及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提高他 們的技術、業務素質,使其達到崗位要求。
第三章 設備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對設備資產購置、建造和改造等投資活動,應進行可行性分析、壽命周期費 用和安全、節能、環保性能評價。 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已納入政府采購范圍設備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限額標準和條件,界定固定資產設備。企業固定資產 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折舊,并保證設備的 確良改造與更新。
第十八條 除依照法律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國家倡導大型、成套設備和采購金額較大設備 的購置或建造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大型、成套設備的目錄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九條 除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必須進行監理的項目外,國家倡導大型、成套設備的制造、 安裝實行監理制度。 自制設備應實行嚴格的驗收制度,并將價值達到規定限額標準和條件的自制設備納入固定資 產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倡導設備使用單位對大型、成套設備和特種設備實行資產安全保險。 第二十一條 國家倡導大型、成套設備的處置實行技術鑒定與價值評估,按質論價轉讓或淘 汰報廢。
單位抵押設備資產 , 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資產評估單位進行評估 , 應按國家 資產評估有關規定進行設備價值評估。
第四章 設備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設備制造單位具備良好的生產條件,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制造高安全要求設備的單位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設備制造單位生產的設備和 選用的配件均應達到技術質量標準要求,并提供使用、維護、檢修所需的技術資料和維修服 務,保證用戶安全使用。 設備使用單位購置設備時,應掌握制造、銷售單位的資質狀況,并檢驗設備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保障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保障設備的設計、制造、安狀、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國標準 或行業標準。 單位必須對安全保障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并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轉。維護和檢測應做 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四條 設備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的結構、性能和運行特征,制定和執行設 備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規程和檢修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和設備超負荷運行。 單位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對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其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 維修、改造和報廢,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生產、儲存、運輸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使用的設備,必須具備防爆性能。 第二十七條 對特殊設備產生的電磁波輻射和放射性污染,應有防護措施,使人體所受的輻 射、施射強度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 設備使用單位對設備上的安全裝置應定期檢測,確保工作可靠,不準擅自拆除 或閑置。
易受強風和雷擊損壞的室外作業設備,應有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設備操作者和維修工應經培訓合格,大型、成套設備的操作者和維修工應持證 上崗。
第三十條 發生設備事故,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確定事故性質與類別,確定責任者,做出妥 善處理,并完善防范措施。 凡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應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 部門。 行業設備事故分類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設備管理行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制定、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實行淘汰制度。淘汰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 定、公布。
單位不得制造、銷售、使用、出租、轉讓國家明令淘汰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 第五章 設備節約能源
第三十二條 設計、制造設備的能耗,應符合合理利有和節約能源的原則,達到國務院標準 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節能標準。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資源配置狀況,定期發布淘汰耗能過高 設備目錄。 對國家明令淘汰的耗能過高設備,其生產、銷售單位應在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 生產、銷售。
第三十四條 設備使用單位對耗能過高的在用設備,應采用先進技術進行節能改造。國家鼓 勵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實現各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進口境外先進的節能設備,禁止進口境外落后的耗能設備。
第三十六條 設備使用單位對無法改造或無改造價值的耗能過高設備,應按國務院有關部門 規定的淘汰目錄與淘汰期,實行設備資報廢。 列入淘汰范圍的耗能過高設備,不準轉讓與租賃使用。
第六章 設備環境保護
第三十七條 設計、制造單位生產的設備,應達到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
第三十八條 設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質含量,均應符合 國家規定排放標準。凡超過排放標準的設備應停止使用,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 內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無效的設備應報廢。 防治污染的設施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準擅自拆除或閑置。
第三十九條 設備生產的噪聲,在單位界域邊緣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設備 應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治理或改造。 在城市建筑施工和交通運輸過程中,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十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淘汰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 制定、公布。單位必須自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起,停止生產、銷售、購置和使用列入 淘汰目錄的設備。
列入淘汰范圍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不準轉讓和租賃使用。 第七章 設備資源市場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培育與規范 設備維修市場、設備備品配件市場、設備租賃市場、設備調劑市場、設備技術信息市場及其 它中介服務市場等設備資源市場。促進設備資源合理流動。 設備資源市場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市場的交易與服務實行合同、協議等制度。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生活上、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持,并委托設 備管理行業的全國性、地方性社會團體制定各類設備修理技術標準和檢修定額,以保證設備 維修質量和公平交易。 國家、行業和地區無相應修理技術標準,設備修理企業應自訂標準,并根據相關標準制定設 備修理規程。
第四十三條 國家倡導從事設備維修以及安裝、檢測、改造的企業實行行業管理。設備維修 行業的全國性、地方性社會團體負責企業的資質認證、質量評定、價格指導和糾紛調解。 第四十四條 嚴禁生產、銷售偽劣設備配件。生產、銷售設備配件必須符合相應的技術、質 量標準。
第四十五條 從事經營性出租設備的單位,應保證設備性能良好、運行安全可靠并及時進行 檢測與維修。承租設備的單位應合理使用并及時維護。
第四十六條 國家倡導大型、成套設備的轉讓實行拍賣。拍賣由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 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和耗能過高、污染嚴重的設備,應交售給工商行政主管部 門登記注冊的企業進行解體銷毀。
第四十八條 國家倡導設備管理創新,保護發明專利。嚴禁在設備制造、改造以及計算機軟 件開發、使用等技術活動中的侵權行為。
第四十九條 從事設備招標、設備監理、設備資產保險、設備技術鑒定和價值評估、設備抵 押、設備拍賣等項工作的社會中介組織,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或者委托設備管理行業的全國性、地方性社會團體進行資質審核,合 格者由國家和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第八章 注冊設備工程師
第五十條 國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若干類設備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制度, 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注冊設備工程師,是指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工程師執業資 格證書》,經登記注冊,在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從事設備管理職業的工程師。 第五十二條 注冊設備工程師設以下職業細類:
(一)注冊設備設計工程師,從事特種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等重要設備的設計;
(二)注冊設備制造工程師,從事特種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等重要設備的制造;
(三)注冊設備招標工程師,從事各類設備的招標、評標;
(四)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從事重要設備設計、制造、檢驗、儲運、安裝、調試等過程的 質量、進度和投資等監督;
(五)注冊設備修理工程師,從事特種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等重要設備的修理、改造;
(六)注冊設備資產評估工程師,從事各類設備資產的價值評估,從事設備資產保險與抵押。
第五十三條 注冊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國家統一考試制度。有關教材、考試大綱和試題 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并委托設備管理行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編寫,由人事部門審定。 第五十四條 設備工程師經設備管理行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后,方可在企業、事業 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履行設備工程師的職務。 注冊設備工程師登記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提交述職報告,并由供職單位審定、 蓋章。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予繼續注冊。
第九章 獎勵
第五十五條 為提高設備管理水平,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做好設備管理工作, 總結設備管理先進經驗,調動蕩不安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開展設備管理表彰活動。 第五十六條 由國務院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備管理主管部門, 對在設備管理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七條 全國設備管理表彰活動,由國務院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委托設備管理行業的全國 性社會團體組織實施;地區設備管理表彰活動,由地區人民政府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委托設備 管理行業的地區性社會團體組織實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追究行業、地區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反設備操作規程和檢修規程;
(二)制造、銷售、使用、出租、轉讓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
(三)修理、改造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設備配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沒收,并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給使用單位及有關方面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擅自處理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和耗能過高、污染嚴 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實際需要根據本條例制 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不適用軍隊系統的設備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1987 年 7 月 28 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 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